檢舉、控告、申訴人的權利有哪些?
應履行哪些義務?
權利:
(1)對黨員、黨組織或對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章、黨紀或政紀的行為,有權提出檢舉、控告;
(2)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對所受黨紀、政紀處分或紀檢監察機關所作出的其他處理不服,有權提出申訴,要求複議、複查;
(3)提出檢舉、控告、申訴後,在一定期限內得不到答複,有權向受理機關提出詢問,要求給予負責的答複;
(4)有權要求與檢舉、控告案情有關或有牽連的承辦人員回避;
(5)對受理機關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它違紀行為,有權提出檢舉、控告;
(6)檢舉、控告、申訴人因進行檢舉、控告、申訴,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,有權要求受理機關給予保護。
義務:
(1)對所檢舉、控告、申訴的事實的真實性負責。接受調查詢問時,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。如有誣陷、制造假證行為,必須承擔法律和紀律責任;
(2)檢舉、控告、申訴人必須遵守控告申訴工作的有關規定,維護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。如有違犯,必須接受教育、勸告、直至承擔法律和紀律責任;
(3)檢舉、控告、申訴人必須接受黨組織、國家行政機關的正確處理意見,不得提出與黨紀、政紀和有關規章制度及政策規定相抵觸的要求。